近日,某小區因物業服務和費用問題引發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的激烈矛盾,雙方各執一詞,業主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這并非個例,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類似糾紛在全國各地屢見不鮮。值得慶幸的是,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這類矛盾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一、明確業主大會與業委會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條款賦予了業委會合法地位,使其能夠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權利。
二、規范物業選聘與解聘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同時要求解聘需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這一規定既保障了業主的自主選擇權,也維護了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確立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將物業服務合同納入典型合同范疇,第九百三十七條明確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四、保障業主知情權與監督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同時要求物業服務人定期向業主公開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等信息。
五、建立糾紛解決機制
民法典為物業管理糾紛提供了多層次解決途徑:首先鼓勵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住建部門申請調解;最后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專家建議,小區管理各方都應認真學習民法典相關規定,物業公司要提高服務水平,業委會要依法履職,業主也應當積極參與小區事務,共同營造和諧宜居的社區環境。只有各方都依法行事,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和化解矛盾,實現小區長治久安。